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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向新民市吉盛隆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一笔,金额1196万元,现将贷款基本情况披露如下。
(一)贷款概述
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期限12个月,年利率5.5%,该笔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抵押人辽宁吉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民市大民屯镇吉隆花园3号、4号不动产,建筑面积5791.28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3599.58平方米,评估总额2403.38万元,抵押率49.76%。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新民市吉盛隆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清宇,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辽宁新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笔贷款属于股东关联贷款,应纳入本行股东及关联方贷款管理。
本次发放贷款利率5.5%,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条件,符合银保监局及省联社和本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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